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农化等6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经过2014年12月4日和12月16日两次开庭审理,二审判决确认: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具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处理涉案副产酸的行为和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维持一审判决中赔偿数额1.6亿余元。
泰州12•19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为全国环境公益诉讼赔付额之最,是环境侵权诉讼新常态的先导。该案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于治理生态环境的新期待,也为企业敲响了环境保护的警钟,因而对于推动公益诉讼发展、健全公益诉讼机制、激发公民环保意识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研究该案,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南京工业大学“江苏生态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工业大学“安全科学与工程”优势学科工程于2015年1月23日组织召开了“泰州12·19环境公益诉讼案研讨会”。本次会议围绕泰州12·19环境公益诉讼案,就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一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处分涉案副产酸的行为和环境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如何认定、是否存在需要修复的环境损害、被倾倒的副产酸数量的认定是否正确、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是否适当、修复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学术讨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专家学者和领导有: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正厅级)刘克希,江苏省环保厅副厅长蒋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建功(本案二审审判员),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尹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助理检察员杨帆(本案二审承办人),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朱德明,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高,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院长刘爱龙,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义松,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主任韩旗、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东(本案上诉代理人之一)。我院出席会议的有:院长、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小冰教授,党委书记温晋锋教授,副院长黄月华教授,张勤教授,张治宇副教授,马海韵副教授,祝建兵副教授,陈宇光老师等。南京电视台著名主持人东升老师和江南时报、现代快报、民主与法制社、新华社江苏分社、南京晨报、江苏法制报等部分媒体、我院部分研究生和本科生旁听了本次研讨会。